舞蹈課程退費辦理

同學們來上舞蹈課,會是至少兩個月以上的學習,繳費時請詳細斟酌自己的時間,退費規定將遵照台中市政府主管法規-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辦理,也可接受保留一年六堂以上課程,或是辦理轉讓。我們真心希望與同學們一起長久學舞,美好人生,所以大家也要好好的掌握自己的時間唷!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至第十日前,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第十日起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六十。

五、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全 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四十。

六、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於實際開課日後提供免費課程之時數,應納入學習總時數計算,並依前項各款方式辦理退費;所送免費課程為終身者,以十五年計算。實際開課日前提供免費課程之時數,不予計入亦不得收費。補習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預收費用者,其預收部分在該期開課前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該課程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稱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但契約另定第一次上課日者,從其約定。學生課程權益(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依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學生僅繳納定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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